
关于个人购房,若购置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可按法定税率1%缴纳契税。
若面积超乎90,则需按1.5%标准交费。
第二套住房(即已有住房再购)且建筑面积未达90平方米者,仍可享受1%税率契税优惠。
若面积超过90平方米,则需依照法律规定,按2%税率缴纳税款。
所谓“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处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的第二处住房。
欲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或获得授权,获取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收到请求后,房地产主管部门会根据核实结果和相关房屋信息,及时向税务机关传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房产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房产税的情况: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但出租的房产需缴税。
2. 财政部门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免税,如学校工厂等需按规纳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税,但经营性房产需缴税。
4. 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但营业用房或出租房产需纳税。
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6.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可按4%税率减征房产税。
7. 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包括老年服务机构和损坏不堪用的房屋等。
8. 基建工地施工期间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税,结束后根据规定缴税。
9. 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0. 经济条件较低的房管部门经租居民住房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其他非营业用房情况各异。
11. 高校后勤实体、非营利医疗机构等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2001年后暂免房产税。
13. 邮政部门城市范围内的房产依法征税,县邮政局外核算房产2001年后可能无需缴税。
14. 向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生产用房暂免房产税,但部分企业除外。
15. 2006年至2008年,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学生公寓和独立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房产免税。
扩展资料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
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