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不一定都是国企。
上市公司是指其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企,即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如果一家上市的控股权仍然归属于国有资本,那这家上市公司就是国有股份制企业,仍然属于国企的性质。
国企和上市是不矛盾的,有很多国企都上市了,并且仍然保持国有控股的性质。
国有企业的作用:1、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消橡济中的中流砥柱。
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
2、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知名大型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举燃进行了大规模的冲击,各种外国商品对国内商品的冲击更为剧烈。
民营经济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在技术、质量和规模上的巨大差距,民营经济已无法与跨国公司竞争。
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与跨国公司竞争的主力军正桥虚。
3、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
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建材等重要产业中,中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晋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
4、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
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收入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居全国领先地位。
其中,大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将销售额的1%左右用于研发,有的达到2%。
技术进步在国内工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公司就是国企吗?
1、上市公司不一定是国企。
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
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2、上市公司为什么要上市?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
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3、ST股的公司是什么意思?ST股票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R 缩写,意即“特别处理”。
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桥罩仿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
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
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
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需要敏纤指出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什么条件能恢复上市?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 公司股票上市。
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闷斗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
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ST制度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4月22日开始,对连续出现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treatment),在特别处理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
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实行ST制度既是对亏损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对投资者风险提示。
ST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化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灵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如何行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公司终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
因此投资者应当了解以下四点:(1)退市并不一定是破产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产,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3)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4)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
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
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会受到什么影响?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有关情况,丧失法定的上市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
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开发行或配售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财务信用度会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资方面、经营方面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和重整将面临较大压力。
就投资者来说,所持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该怎么办?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国证监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但在特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
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将依照终止上市的先后顺序办理转托管及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如何办理股份的转托管手续?特定的证券公司为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前先要进行股票的转托管工作,退市公司会披露办理转托管的机构,投资者必须重新确空,登记托管的手续,待登记托管达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后,公司必须与主办券商协商一致,于股份转让开始日前10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股份转让公告书,明确股份开始转让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具体的操作办法等事项,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公司后系列信息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