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什么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代码 2025-02-21 01:22:19 浏览
内部控制制度是什么

由于每个公司的性质、业务、规模等方面的不同,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

概括起来,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合法性控制。

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即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在合规、合法的范围内开展。

(2)授权、分权控制。

现代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生产环节日益增多,业务种类纷繁,作为企业高层领导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必须将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对下级授权、分权。

在授权、分权范围内,授权者或分权者有权处理有关事务;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处理有关事务。

(3)不相容职务控制。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对某些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即分别由两人以上担任,以便相互核对、相互牵制,防止舞弊。

例如,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记录与保管职务不得由一人担任。

(4)业务程序标准控制。

对每一项业务活动,按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和复核六个步骤建立标难化业务处理程序,不仅有利于使实际业务活动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有利于对实际业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5)复查核对控制。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业已完成的经济业务记录进行复查核对,以免发生差错和舞弊。

(6)人员素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质。

人员素质的控制,除了对人员本身素质(如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较广博的知识水平等)提出较高要求外,还应对人员的选择、使用和培训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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