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通过购买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以取得其控制权的行为。
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公司被称为“目标公司”。
这一过程通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多种类型:1、协议收购与公开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个别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从而实现收购目的的手段。
这种方式较为私密,灵活性较高。
公开收购则是指收购方通过公开向所有股东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股东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这种方式透明度高,适用于较大规模的收购。
2、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收购方计划仅购买目标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方式,而全面收购则是指收购方计划购入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以实现对公司的完全控制。
3、任意公开收购与强制公开收购任意公开收购是由收购方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而强制公开收购则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的公开收购。
股权收购方式的多样性股权收购方式除了上述分类,还包括以下几种:1、强制收购当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后,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故意收购这种收购方式通常由收购方在不提前通知目标公司的情况下进行,使目标公司及其股东措手不及。
尽管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只要程序合法,这种收购方式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善意收购指的是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与目标公司进行了沟通,使目标公司及其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避免突然的收购冲击。
4、标购标购是指收购方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向目标公司股东直接招标,以高于市价的报价收购股份。
标购又分为两种方式:(1)部分标购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招标,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收购方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按比例收购,多采用现金支付。
(2)兼并标购收购方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出售股份,收购方可以进行兼并收购,同时对剩余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
兼并收购多采用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二、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