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收购子公司 (能否通过)

2025-01-03 12:37:07 浏览
是否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收购子公司

1、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进行融资,从而收购子公司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股份发行条件,并且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作出说明。

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股票的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进行收购活动是需要信息披露的内容,那么,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1、收购成功。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2、收购失败。

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

3、公司合并。

《证券法》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什么?

(一)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二)协议收购。

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三)其他合法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创新。

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的并购为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利益的提升带来了新的契机,但同时也上市公司并购后股价的波动有着显著的影响,上市公司要明确企业并购的目的,对并购后期也股票有良好的预期,就能够保证企业股票价格有预期内的涨幅。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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