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这个问题可麻烦了。
1、在公司准备上市的过程中,股份代持是绝不允许的。
看清楚,是绝不!包括信托方式的也不行,必须清理掉。
当然了,这是在证监会能够查出来的情况下,你不说,代持人不说,谁还知道呢。
如果这个公司只是刚刚开始要上市的准备工作,那么建议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转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则,这就成了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
如果这两个人认可你们的代持关系,还好说。
如果他们不认可了,到时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们这个合同就成了大问题了。
可能的情况:他们不承认和你签了类似协议,或是不认可这个协议了,那么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没有法律保护你们之间的协议,法院可能会作废这个协议,然后由这两个人按五年前你买股票时出的钱给你返还,然后这两个人就明正言顺的当他们的股东,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没有关系了。
当然,这只是可能的情况。
不过,确实有出现的可能。
当然,如果出现纠纷,是民事案件,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东如果发生变化,那么,新进的股东是要锁三年的。
所以,如果你决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应该立即执行。
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账户是绝不可能更名的。
是绝不可能。
3、现在进行股权转让很简单,不复杂,只要签个买卖协议就行。
因为现在是他们两个人代持,他们是股东,你不是。
所以,你和他们要分别签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里写明他们的股份转让给你,转让价最好是平价,不要溢价,否则还要交税的。
4、改子女也没问题。
上面提到的股权转让协议里面,把买方的名字写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
其实,你们之前签的那个协议书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确认,所以,不用太较真那个协议。
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最关键的是我上面提到的这个股权转让协议。
因为你们之前的那个协议是个地下协议,除了你们签约人本身就没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们是股东,你谁也不是。
那么,在股权转让,也就是他们把股权交回你手中的过程中,买入方是不是你,谁也不在乎,你写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亲属,谁谁都行。
只要协议上他们签字,那转让就是成功的。
买方就是新的股东,就是被认可的。
当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须符合当股东的条件,最起码年龄要合适,要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下文中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对认定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无效所做的解释,根据情形不同,我们所作出的规定也不同。
具体还得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统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上述规定明确承认了在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条规定的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但是在《公司法解释三》中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的效力性问题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往司法案例,法院对股份公司多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来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有效,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对认定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无效所做的解释:首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上述规定等可以看出,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行业的基本共识。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
本案之中,在亚玛顿公司上市前,林金坤代杨金国持有股份,以林金坤名义参与公司上市发行,实际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为上述规定明令禁止。
其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为保护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往往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因此,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在今后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