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新规婚姻法)

房产资讯 2025-03-08 04:34:09 浏览
新规

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需根据不同的方式进行操作,每种方式所需手续和费用不同。

主要方式有:产权赠与、房屋买卖及继承房产三种。

一、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1、所需材料:父母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父子关系证明,子女则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双方共同至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后,再至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完成过户手续。

2、过户所需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费。

费用总额具体按房价计算,具体为:公证费2%、评估费0.5%、契税3%、土地增值税1%、所得税1%、房屋产权登记费100元。

二、房屋买卖办理过户:1、所需材料: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共同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过户所需费用:包括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房屋交易手续费和房屋产权登记费。

具体费用根据房屋面积和产权年限决定:契税为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1%,90-140平方米的1.5%,140平方米以上的3%;营业税为房屋产权取得超过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土地增值税为房屋产权取得超过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所得税为房屋产权取得超过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与现值差额的20%缴纳;房屋交易手续费为房屋建筑面积的6元/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费100元;房屋评估费为评估额的0.5%。

三、继承房产办理过户:1、所需材料:包括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继承人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还需提供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2、过户所需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登记费。

具体费用按房价计算:公证费2%、评估费0.5%、印花税为房屋评估价的0.05%、土地增值税1%、房屋产权登记费100元。

在选择过户方式时,需考虑房屋情况,如房屋产权年限、是否为唯一房产等因素。

建议在办理过户前咨询房产管理部门,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以上信息提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父母房子过户给子女2023年新政策

父母房子过户给子女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已出让方式过户,按照买卖交易的程序办理过户。

(二)以赠与方式过户,。

(三)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这种方式需要发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

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首先需要受赠人提交购房资质审核,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双方到公证处做亲属公证(在一个户口本上不需要公正),

双方拿着亲属公证书到建委缴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税费的契税。

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和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3、交易评估报告;

4、存量房合同;

5、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

6、土地纳税登记簿;

7、卖方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若为单身的,需到派出所或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或到公证处公证;若为离婚的,需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并提供财产分割协议及至今仍单身的证明;

8、买方资料: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9、《房屋所有权证》图纸页若为电脑打印的,需复印两份,一份留房地局存档,一份附在新《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免测丈费。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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