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的征收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差异:1. 如果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自生产经营开始的那个月份起就需要缴纳房产税。
2. 对于自行新建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从房屋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也需要开始缴纳房产税。
3. 对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一旦办理了验收并领取了相关手续,从下月起即需按照房产税的规定纳税。
房产税是一种针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房产余值计算的税率通常为1.2%,而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则为12%。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和期限,由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有具体执行权。
最后,房产税的征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示,是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实施的。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房地产税是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的,具体如下:
1、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房产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