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房产继承需要以下手续: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被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3、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4、法定继承人证明;5、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的证明。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办理流程
在继承房产过程中,首先需前往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书,之后再赴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手续。
在办理继承公证环节,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2)死者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明;(4)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若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位,且仅将房产转让给其中一方,则需其他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
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手续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书;(3)继承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收件窗口提供)。
继承自被继承人去世之时起算。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进行;如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如有遗赠抚养协议,则依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以下顺序分配:(1)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均等。
继承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者,可不均等。
继承人应秉持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妥善处理继承事宜。
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与份额,由继承人自行商定;协商未果者,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分割应利于生产生活需求,不得损害遗产效能。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共同所有等方式处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