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义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保管义务的法律)

生活信息 2025-04-03 19:24:29 浏览
保管义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就保管合同之履行方面而言,保管方负有以下几项必须恪守的义务:首先,负有对受托保管物品尽心尽力妥善保存的责任;其次,必须以自身名义直接对保管财物进行看管与守护;再次,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任意处置保管财物;最后但并非最轻视的是,保管方还承担着返还已交付保管物并提前通知寄存方的至关重要任务。

保管合同包含哪些终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终止事由包括:(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五)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文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客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