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12%→4%!-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 (房产税120平方如何计算)

房产资讯 2025-03-06 12:36:22 浏览
房产税12%→4%!

7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

1 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7月15日实际上,24号公告的发布,是全面落实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确定,一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新政解读(一)增值税政策1.具体关键词(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3)出租标的物:住房(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2.提前应对(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二)房产税政策1.政策关键词(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3)出租对象:住房(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2.提前应对(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3 最新增值税现行税率表增值税免税项目及不征收收入4 现行房产相关的税收政策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房产税具体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大家学习记忆,为您梳理成了思维导图:

附加税包括哪些税种

附加税具体包括以下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为了支持城市维护和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额。

2、教育费附加

这是为了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税率通常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3%。

3、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而征收的附加税,税率通常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2%

具体的减免政策如下:

1、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5、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保障性住房税费政策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执行至2025年年底。

附加税的计算通常涉及几种特定的税种,以下是具体的计算公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算公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增值税+实际消费税)×适用税率 。

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有所差异: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

2、教育费附加

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增值税+实际消费税)×教育费附加税率 。

税率通常为3%。

3、地方教育附加

计算公式: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增值税+实际消费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率 。

税率通常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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