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所严格限制,具体包括:
1.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如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除非这些关系与任职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无关。
2. 自然人股东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1%以上,或者在前10名股东中位列,以及其直系亲属,同样不被允许担任独立董事。
3. 同样,如果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也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4. 近一年内曾有上述前三项情况的人员,由于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也不被允许担任独立董事。
5.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的人员,由于可能存在利益关联,也需排除在独立董事的任职名单之外。
6. 公司章程中可能会有额外的资格规定,这些规定也必须遵守,以确保独立性。
7. 最后,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认定其他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独立董事能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
扩展资料
独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最早发端于美国。
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
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
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