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然触犯法律了。
至于是触犯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需要看宠物狗的价值以及打狗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5000元损失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数额,在入刑的时候,法律还会考虑打狗人的主观犯意,比如,虽然被害狗狗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但打狗人之所以打狗,是因为狗狗当时在咬人,打狗人出于正当防卫或者他人免受伤害,这时打狗人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狗狗的价值没有超过5000元,则《刑法》一般不予追诉,狗主人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女子在宠物诊所内遭遇烈犬紧咬!违规养烈犬,责任躲不过
3月25日,广东湛江一宠物诊所内发生了一起惊险的事件,一名女子在诊所内被一只烈犬紧咬不松口。
据了解,该女子在诊所内陪伴自己的宠物狗就诊时,不慎被突然出现的烈犬攻击,导致她的胳膊被咬伤。
经过紧急处理,该女子最终脱离了危险,但她的胳膊却留下了深深的伤痕。
诊所店家表示,该烈犬已被“安乐死”,并表示对此事深表歉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咬伤人的狗确实属于禁止饲养的烈犬的,狗主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烈犬饲养人应当赔偿女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犬只伤人,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赔偿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
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如果饲养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放任犬只咬死人,这不是仅仅赔偿就可以的。
如果像人大代表建议的那样,将犬只伤人入刑,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相信会加强饲养者对犬只的管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事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宠物的养育和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宠物管理的重要性。
宠物狗饲养人在日常应当主动加强对宠物的看管,及时疫苗,外出要佩戴牵引绳。
同时,各位街坊邻居在外出行时也不要挑逗、惊吓、刺激宠物狗,主动远离大型犬只,加强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