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5日,广东湛江一宠物诊所内发生了一起惊险的事件,一名女子在诊所内被一只烈犬紧咬不松口。
据了解,该女子在诊所内陪伴自己的宠物狗就诊时,不慎被突然出现的烈犬攻击,导致她的胳膊被咬伤。
经过紧急处理,该女子最终脱离了危险,但她的胳膊却留下了深深的伤痕。
诊所店家表示,该烈犬已被“安乐死”,并表示对此事深表歉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咬伤人的狗确实属于禁止饲养的烈犬的,狗主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烈犬饲养人应当赔偿女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犬只伤人,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赔偿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
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如果饲养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放任犬只咬死人,这不是仅仅赔偿就可以的。
如果像人大代表建议的那样,将犬只伤人入刑,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相信会加强饲养者对犬只的管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事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宠物的养育和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宠物管理的重要性。
宠物狗饲养人在日常应当主动加强对宠物的看管,及时疫苗,外出要佩戴牵引绳。
同时,各位街坊邻居在外出行时也不要挑逗、惊吓、刺激宠物狗,主动远离大型犬只,加强自我保护。
何人可依指什么动物
目前的刑法分则并未规定虐待动物罪,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虐待动物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我们注意到动物保护领域的一个最新的动向,那就是《反虐待动物法》的酝酿和起草。
《反虐待动物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是一部法律,或者说还不是一部具有效力的法律,并且也不是立法稿,而是是由中国的法学专家等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此向有关部门或者有权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从而推动我国的反虐待动物立法进程。
这部建议稿主要包括了包括反虐待动物的主体制度;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等分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动物医疗、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等等,以及格式性的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也就是说,随着这部专家建议稿的出炉,征求意见,下一步的送审(送审时间笔者尚不明确),讨论通过,颁布,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反虐待动物很快有法可依。
至于虐待动物是否入刑,可能要更审慎一些。
因为,刑法是一部发动“国家对公民战争”的法律,每一次的调整,尤其是增加新罪,都要特别审慎。
但是,即使虐待动物不入罪,我们也应该相信,随着各方对反动物虐待的推动,尤其是公民保护动物意识的提高与新法的震慑与引导,反动物虐待必定会呈现出新的景象。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