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迹灶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洞拿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姿颤扮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什么是内线交易,和内线炒股
股票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交易股票获利的行为,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消息的交易行为,或者利用内幕消息建议他人或者泄露内幕消息的行为。
一般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证券工作人员、保荐承销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都被认为是内幕消息的知情人,证券工作人员、基金工作人员等都不允许进入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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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线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
内线交易 - 构成要件
内线交易的要件在于:
1获悉未公开消息;
2该消息有效影响有价证券市价;
3交易后有与该消息成比例的获利发生;
内线交易 - 主要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炒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根据我国现有的证券法败拦盯律法规,每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需要严格、及时地披露自己的持股动态、买卖动态。
理论上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够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是,这类大股东的买入、卖出行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章条文,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告的披露。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并不能随意地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
首先,大股东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面临相应法规、制度方面的制约。
“炒作”一词,实际上包含着买入与卖出两个动作。
如果大股东要买入自家公司的股票,那么它们必须按照监管层规定的时间点,及时地向全市场发布“增持公告”。
如此一来,全市场的投资,都会及时察和地知晓“某公司的大股东增持了自家股票”的信息。
如果大股东需要卖出自家公司的股票,那它们必须在卖出之前的一个时间范围内,提前向全市场发布“拟减持公告”。
在拟减持公告中,大股东必须充分披露卖出数量、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开始卖出时间点、减持时间周期、减持方式等信息。
总体来看,大股东买卖自家公司的股票,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也面临着不少的制约。
其次,大股东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面临技术面上的困难。
增减持公告的发布,会让全市场的投资者,了解大股东的买卖意图。
这种状况,会增加大股东“炒作”股票的难度。
毕竟,在增持公告发布后,大股东会面临全市场大量“套利者”的竞争。
在拟减持公告发布后,市场上的游资、机构投资者与散户,都会在大股东真正开始减持前,大规模地抛售股票。
从这个角度看,大股东想要炒作自家公司的股票,会面临技术层面上的层层阻碍,成为全衡旅市场投资者的“靶子”。
再次,在现实操作中,大股东买卖自家公司的股票,大多基于战略层面上的考虑,而“炒作”的状况已经被最大程度地限制。
在监管层的限制下,和其他投资者的竞争下,大股东往往只能进行战略性地买卖。
当公司股价低于实际价值时,大股东往往会发布增持公告,对处于低谷的股票进行低吸;在公司股价被疯炒之后,大股东往往会发布拟减持公告,择机卖出已经高估的股票。
因此,大股东的增减持公告,往往是一种战略性的动作,也会给全市场提供一种“风向标”性质的暗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现实市场中很难炒作自己的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