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在设计股票期权计划时,由于缺乏二级市场形成股票价格的机制,行权价的确定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通常,公司会选择使用每股净资产值或者设计的加权指标作为行权价的依据。
在很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前,由于尚未上市,股票流通价格无法确定,公司往往选择每股净资产作为行权价。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企业通常处于亏损状态,每股公允价值为负。
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可能设定为1美分或更低,这种做法在监管层面也得到了认可,因为行权价大于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
以我国网络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为例,其在上市前即采用了这种做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上市公司的期权行权价确定,主要依据是每股净资产值或设计的加权搭桥纯指标,尤其是当公司尚未上市、股票流通价格不确定时,每股净资产成为较为常用的参考依据。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期权计划的合理定位。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公司还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期权计划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一般的股票期权是指一种衍知咐生金融工具,它对应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或称“标的物资产”)是股票,可以分为买入期权(call option)和卖出期权(put option)两种,核心是期权的行权价。
期权行权价大小决定了期权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指期权的行权价与期权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差值),同时期权行权价也消御是Black Scholes模型计算期权价格(即期权费)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
一般的股票期权可以在期权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一个交易品种。
公司法141条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 141条非 上市公司 的规定是什么?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
在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磨答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
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股权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一些企业的股权价格干脆就简单的确定为普通股票的面值。
如武汉国资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与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按审计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 。
以每股净资产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作出部分溢价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方式。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立法意图 通说认为,《公司法》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防止内幕交易。
董监高负责公司的运营,掌握着公司大量的信息,如果允许其随意转让本公司股份,可能出现董监迟游灶高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利益捆绑。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特殊义务,应加强其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将公司的利益与其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其尽职尽责地履行职务。
但对利益捆绑说的反对意见认为,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公司的固有特征,仅因为董监高的身份而强制将公司与董监高股东捆绑4年的理由不充分。
对《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三点说明 第一,本款针对的是特殊群体,即公司董码扮监高。
第二,本款针对的是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本款内容置于《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由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如此其他股东也就有机会了解“为什么公司董监高要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因。
第三,公司章程可对此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其他限制性规定”含义比较模糊,章程是可以规定地相对宽松,还是更为严格,《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说明。
我们在辅助公司挂牌或者IPO过程中,通常会倾向于保守地认为如果章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章程应当从严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有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认为自己没能力承担起风险就会选择继续作为非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经营,但是这些非上市公司也是需要被公司法严格限制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具体可以参照上述的14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