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美国的Air JORDAN,中文名飞人乔丹,创建时间1985年。
第二个乔丹品牌是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创建时间2000年。
一、AIR JORDAN(美国)
空中飞人 (Air Jordan) 是耐克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乔丹命名的系列。
1985年,迈克尔·乔丹以高薪合约被体育用品生产商耐克(Nike) 签约至旗下,耐克更随即为乔丹推出了第一款以乔丹命名的球鞋,即空中飞人系列的第一款。
二、乔丹(中国)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体育用品品牌。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三十强企业。
乔丹篮球鞋为满足专业运动员以及运动爱好者进行篮球运动的需要,设计制作出能有减震和助弹跳双重功能和保护脚踝的鞋体设计的比赛用鞋。
扩展资料:
乔丹商标之争结果:
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法院同时认定拼衡差埋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乔丹庆激
参考资料:网络咐蚂百科--AIR JORDAN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2·23乔丹商标案
乔丹是耐克旗下的吗
Brand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
AIRJORDAN系列球鞋在销量与市场需求方面遥遥领先于其它产品,每年为整个运动鞋行业树立起一个又一个更高的设计、创新与功能标杆。
系列产品的核心在于,运动员与技术的完美结合–篮球史上最耀眼的巨星迈克尔·乔丹,以及伴随巨星经历辉煌事业的篮球鞋,突显出他对功能、创新与成就的不懈追求。
而乔丹(中国)则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为什么叫乔丹,则是因为乔丹(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抢注了这个商标,所以他们就一直用了,但是Jordan他们没有抢注,所以他们的英文一直在用QiaoDan,而不是Jordan。
就好比目前还有科比牌,艾弗森牌,其实根球星根本没有关系,只不过汉字被福建的鞋厂注册了。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上述判决作出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局裁定,驳回篮球飞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对于上述系列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对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咐亏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09、1915、192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号商标争议裁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
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侍简弊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老族高院。
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
官司的三方再次对簿公堂。
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
该案未当庭宣判。
至此,乔丹的维权之路以在商评委和从中级、高级到最高的三级法院屡战屡输的0比4的成绩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