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员送货到某小区,在送餐途中,有一只狗(没有狗绳)狂吠着冲向送餐人员。
送餐人员由于有4个外卖没送,都快超时了心情比较烦躁,所以顺势就给了狗一脚给它抽飞了。
谁知狗主人就跟在后,抓住送餐人员去宠物医院,兽医说是骨折了,治疗费需要4000。
但是送餐人员每个月也只拿到5000多工资,去掉加油抽烟,只能剩下3000多,现在没钱给,怎么办?外卖送餐人员一个月的工资只有5000多,那这个确实稍微有点少。
至少在头条上看到大多数的外卖人员工资都将近一万吧。
至于赔偿问题,这个涉及一个紧急避险的问题。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是这个紧急避险跟正当防卫一样,属于规定都有规定,想要适用那就挺有难度。
因为狗没有栓绳而狂吠着冲向你,这个时候确实有可能给你造成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相应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治疗费用4000元,宠物主人要求你赔偿4000元。
这是认为该起事件的全部责任都在于你,你若不认可,完全可以拒绝,让对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法院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个人认为,不管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但是宠物主人没有栓绳而放任宠物到处跑,冲向人员,宠物主人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都由其他人员承担。
撞上宠物狗摔成骨折狗主人担责?
宜兴女子史某骑电动车上班,半路撞上一条宠物狗后摔倒,导致骨折。
小狗主人徐某去抓小狗也被咬伤。
因为赔偿问题,史某将徐某告上法庭。
日前,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宠物狗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万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宜兴女子史某骑电动车上班,没想到在经过徐某家开设的工厂门口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电动车从小狗身上压过,史某连车带人摔了下来。
徐某发现后,去抓受伤的小狗,也被这只小狗咬伤。
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
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警,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还去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都没能达成一致。
2017年7月,经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认,那只小狗(萨摩耶)是自己养的,但她辩称,史某不是因为撞到这只小狗才摔倒的,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的,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
“小狗受伤后,我把它送到宠物医院,花了2000多元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2500元。
”徐某说。
另一被告杨某代理律师则表示,小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狗虽是杨某去购买,但实际是送至徐某厂里饲养看门,所以,徐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杨某无需担责。
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徐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史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史某摔倒受伤,应当对史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前,宜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