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李昌奎杀少女案回顾-摔死男童!后来怎样了-奸杀少女 (云南李昌奎案件分析)

抖音网红 2024-12-20 14:37:32 浏览
奸杀少女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发生了一件极其血腥的命案,案犯李昌奎将同村的18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凶手对花季少女与其孩提阶段的弟弟残忍杀害?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整个案件吧。

案犯李昌奎,男,1982年生于云南昭通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的一护农民家庭,家里还有一个哥哥叫李昌国。

在他们小时候父母整日在田里劳作,很少管教他们,兄弟二人便终日混在村子里,由于不爱学习,很早就辍学打工。

2007年,李昌奎家通过媒人向同村的王家说亲事,希望让王档带家把自家的漂亮女儿王家飞嫁给李昌奎,但王家人认为李昌奎为人不靠谱,觉得并不合适,便拒绝了这门婚事。

由于王家的拒绝,让心胸狭窄的李家人决定受到了侮辱,他们认为王家人不配看不起他们,于是在生活中处处与王家人作对,两家人开始积怨。

2009年5月14日,哥哥李昌国在村内各家收取水管费时,因为费用问题在王家与王家飞的母亲发生了冲突,双方动了手而且彼此都负了伤。行姿芦

李昌国受伤回家后,打电话告诉了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李昌奎得知哥哥被前些年拒他婚的王家人打伤之后,连夜赶回老家,他不仅仅是想为哥哥讨回公道,也是想为自己的丢脸而报复一下王家人。

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从西昌回到老家后,立刻赶往王家,他在王家门口遇到了前年拒绝他的王家少女王家飞和她三岁的弟弟王家红。

李昌奎随即与其进行争吵,并开始动手打王家飞,在过程中他将王家飞的裤子撕坏,并将王家飞打晕后将其拖拽进王家的厨房,对其实施了强奸。

强奸过程中王家飞清醒过来疯狂挣扎,李昌奎便拿起锄头连续敲砸王家飞,将其杀死。

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当前的发生的恶行吓得嚎啕大哭,李昌奎为了灭口而将王家红倒着提了起来,将其头向下的摔死在了地上。

随后,李昌奎用绳子将姐弟二人的尸体的脖子勒紧,确认死亡后便逃册差离现场。

警方接到王家的报案后,立刻出警到案发现场进行侦查,经法医鉴定,姐弟二人都是由于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警方通过细致的走访调查,确定了案犯就是李昌奎,并立刻对其发出全国通缉令。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押送回云南昭通市巧家县看守所。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赵伟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其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在犯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让在受害人家属和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认为这一判决违反客观事实,案犯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孩子都不放过,这种恶劣行为不应该减轻对其的惩罚,应该依法严惩。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二审对被告李昌奎的量刑不当,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李昌奎在临死之前,还认为自己罪不至死,认为自己是被“流言”害死的,这种想法可以说是极其可笑又可憎的。

犯下如此恶毒、丧失人性的案件,竟然还想通过投案自首来逃脱“杀人偿命”,这对死者过于不公平了吧。

希望逝者安息,天堂没有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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