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小知识-70年产权-到底是使用权还是居住权 (每天一个房产小知识)

房产资讯 2024-12-25 06:29:06 浏览
到底是使用权还是居住权

产权年限,一直都是购房者特别关注的问题。

很多人都不懂为什 么房子会有40年、50年和70年产权之分,有的会以为这就是房子的使用年限,甚至有人延伸出房子只能住几十年就不行了,是不是质量不好。

也经常会有人问:是不是产权年限到期了,房子就不能住了?那到时候要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就把这些问题一次性说清楚。

01、“70年产权”不是房屋使用年限 在实际生活中, 大家常说的房屋产权年限并不是指房屋的拥有权,而是指“土地使用权”。

所以,不要再说房子质量不好,只能住70年,真不是这么回事。

严格来讲: 房屋的产权是永久的,但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即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工业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为40年。

02、买回来的房子,其产权年限一般都没有70年 现如今的房价,一般购房都会首选土地使用权为70年的普通商品房。

但是,有一点你可能不知道:哪怕是新房,当你的房子买到手时,土地使用权已经没有70年了。

这到底是为什么?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那天算起的! 假如你买房拿到房本是2019年9月28日,而开发商拿地是2017年10月1日,那么你的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的。

所以,你买到房子的时候产权年限就只有66年了,而不是70年。

03、 那么,如果产权到期怎么办呢? 既然房屋产权年限是期限的,也就是只有70年,那么问题来了,万一产权到期了该怎么办? 不用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年产权,买房100年不变(除非拆迁)。

关于补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

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

商业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第一: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 第二: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所以,以后大家不用再纠结40年、50年和70年产权的问题,因为产权不是问题!

这些房产纠纷法律小常识!很重要!

房子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很多,要是买房者不提前了解有关房产的法律知识,那将来一定会吃亏的。

下面小编整理了五个常见的房产问题,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办?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的问题,小编建议业主们可集结起来找开发商讨个说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果想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二、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1、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四、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业主因房屋质量、暖气、燃气等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双方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商品房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均符合此规定,不属物业管理服务约定范畴。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1-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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